一、导致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六种: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
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
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
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
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
(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
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
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
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6)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如我国
《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以及第56条便规定了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6种非法经营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二、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后果有哪些?
1、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申请立案。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
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
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
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中方当事人方 立案 主管部门 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外方 提供相关帮助
2、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的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
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
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
决、裁定。
4、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
权利。中方债权人在外诉讼有经济困难的,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5、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可视具
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
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6、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
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影响:从今以后,此类事件有望大幅减少,相关问题有望妥善解决,相关消极影响也有望进
一步消除。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
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正式将针对外资抽逃之“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建议外资企业
应通过正常程序注销。